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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小型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山塘、灌区及农村供水工程划界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7〕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小型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山塘、灌区及农村供水工程划界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上虞区小型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山塘、灌区

及农村供水工程划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现对我区海塘、堤防、山塘、小型水库、农村供水工程及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界限权。

一、基本情况

列入2016~2020年标准化管理创建计划的水利工程有海塘、堤防、山塘、水库、水闸、灌区、电站、农村供水工程及水文测站九大类,共计132座(处),主要分布在乡镇(街道),以乡镇(街道)及水管单位为责任主体,对所属工程进行管理。

列入本次划界的水利工程主要有海塘(王公沙塘、道墟保江塘、五甲新塘左岸段)、堤防(梁湖沙塘)、小型水库(朱山湖水库、童山湖水库、关山水库、白水水库、北岙弄水库、冷湾水库、甘大水库、钱村水库、米岙水库、洪山湖水库、大岙水库、北岙水库、沈公岙水库、麻岙水库、状元岙水库、张夹岙水库、同天斗水库、万团水库、谢岙水库、靠溪岙水库、旭光水库、天打石水库、南湖水库、大湖水库)、山塘(寺前山塘、大湾山塘、双大岙山塘、石舍岭山塘、姜岙山塘、磊水坝山塘、大任岙山塘)、水闸(猫山闸、娄家闸、联围闸、东进闸、新东进闸、二线闸)、农村供水工程(陈溪乡供水工程、章镇张村村饮用水工程)、灌区工程(上浦闸灌区)等七大类44座(处)。

二、划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划界。

三、划界对象及标准

(一)海塘

王公沙塘、道墟保江塘、五甲新塘左岸段位于曹娥江中下游,为省级河道曹娥江两岸堤防,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又称Ⅰ级海塘。

划界标准(依据):

1、海塘依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至三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以及迎水坡脚起(有镇压层的从镇压层的坡脚起,下同)向外延伸七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依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塘的保护范围为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2、河道划界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根据上虞区实际情况,王公沙塘、道墟保江塘、五甲新塘左岸段划界范围为:

1.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三十米的护塘地(其中背水坡外三十米内涉及道路或房子的,管理范围缩至道路人行道或房子外侧)。

2.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二十米地带。

(二)小型水库

本次划界的小型水库有24座,涉及章镇镇朱山湖、童山湖、关山、白水、北岙弄、冷湾、甘大、钱村、米岙9座水库,梁湖镇洪山湖、大岙、北岙、沈公岙4座水库,永和镇麻岙水库,驿亭镇状元岙、张夹岙2座水库,长塘镇同天斗、万团、谢岙、靠溪岙、旭光、天打石6座水库,曹娥街道南湖、大湖2座水库。

划界标准(依据):小型水库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

根据上虞区实际情况,小型水库划界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五十米地带。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五十米的地带(山头、岗地脊线小于50米的,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二十米地带。

(三)堤防

梁湖沙塘为省级河道曹娥江右岸堤防,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Ⅰ级堤防。

划界标准(依据):

1.堤防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2.河道划界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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