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7〕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河湖水域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组成部分,是水资源的核心要素和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湖水域保护管理,确保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基本功能不减弱、水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专项行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水事行为

(一)重申禁止行为。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行为:

1.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捕捞作业;

4.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5.围湖造地、采砂、挖取卵石、选矿;

6.排放或倾倒油、酸、碱、剧毒废液、中高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废渣、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严格审批程序。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填埋、侵占水域和改变水域空间原状,确需占用水域,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实施。其中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审批后实施。

1.国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应当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意见,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申请;

2.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申请; 

3.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在申请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申请;

    4.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水域期满后,必须恢复河湖原状。

    5.占用水域必须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或建设替代水域工程,达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提供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水利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412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