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河湖水域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组成部分,是水资源的核心要素和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湖水域保护管理,确保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基本功能不减弱、水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专项行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水事行为
(一)重申禁止行为。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行为:
1.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捕捞作业;
4.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5.围湖造地、采砂、挖取卵石、选矿;
6.排放或倾倒油、酸、碱、剧毒废液、中高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废渣、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严格审批程序。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填埋、侵占水域和改变水域空间原状,确需占用水域,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实施。其中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审批后实施。
1.国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应当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意见,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申请;
2.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申请;
3.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在申请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申请;
4.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水域期满后,必须恢复河湖原状。
5.占用水域必须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或建设替代水域工程,达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提供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