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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征迁范围内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征迁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永和镇小城镇环境整治征迁红线范围内(具体以公布的征迁红线图为准)的房屋实施征迁改造,并对被征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二、征迁主体及实施单位

项目征迁主体及实施单位为上虞区永和镇人民政府。

三、政策依据

本次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参照:

(一)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6]24号);

(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

(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4〕288号)

(四)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绍兴市上虞区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的通知》(虞建〔2017〕27号);

(五)相关专题会议纪要。

四、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及面积的认定

(一)本次征迁改造成立专门的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下称认定工作小组),人员由永和镇人民政府、镇建设发展办、永和国土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属地村干部等指派专人组成。相关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性质的认定以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认。认定工作会议由永和镇人民政府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村干部参加。结论认定结果需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签章并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生效,公示生效后以联系单的形式由认定工作小组签发。房屋产权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七日内并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小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解释或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二)合法房产认定的操作依据:

1、合法性认定

(1)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等权属材料进行认定;

(2)无房产证的,以建房审批材料、相应费用缴付收据等(临建设施等押金除外)进行认定;

(3)既无房产证也无建房审批材料的,按《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102号)和相关补充意见规定,由认定工作小组对其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

2、用途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的,按以下方法认定:

①按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认定;

②规划许可证记载(审批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

③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用途的房屋,以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登记),以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将合法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人确以改变用途后商业用房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已经营年限给予每年6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补。补贴后的补偿单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单价。

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在合法住宅中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人确以改变用途后生产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实际生产场所面积为准(不含临建),给予3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面积认定

产权认定工作中有关建筑面积的丈量、计算委托评估机构实施,按《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2000)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中被征迁房屋的阳台(包括封闭和未封闭)面积统一按全封闭式阳台计算方式认定。相关内业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永和国土所工作人员、镇建设发展办负责。

五、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的被征迁户每户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不能两种安置方式同时选择;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的被征迁户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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