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提高全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已有的整治成效,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根据上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6〕2号)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行政村。
二、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方式为月度考核,考核分为镇级考核和村级考核。
(一)对行政村考核。
1、镇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环卫办)参与和组织第三方每月对各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行考核巡查,考核分作为当月该行政村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月考核分(即镇级月考核分)。
2、村对保洁公司的村级月考核分若高于镇级月考核分5分以上的,镇级月考核分实行相应倒扣,倒扣分数=镇村两级对保洁公司考核分差-5;若低于镇级月考核分5分以上的,镇级月考核分实行相应加分,加分分数=镇村两级对保洁公司考核分差-5。
3、镇级月考核分占保洁公司月考核分的50%。
(二)对环境卫生专管员考核。
各村在现有村干部中明确环境卫生专管员一名,做好日常巡查,并详细记录在《环境卫生巡查记录簿》,若有整改问题的,及时反馈给保洁公司,并做好环境卫生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每月组织第三方对村环境卫生专管员进行专项考核,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3。
三、结果运用
(一)与市场化保洁资金补助挂钩。
1、2017年全镇所有行政村已推行市场化保洁,全镇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环境卫生保洁补助资金,待“美丽星”创建镇级达标后,补助资金全额发放至村,村自筹环境卫生保洁资金一般归村级自行使用。
2、市场化保洁服务费根据保洁合同由村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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