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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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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7〕48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省政府提出的“2019 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经研究,就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无违建乡镇”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对全区除城区A类、B类村及已列入或计划列入征迁范围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全面开展一体化不动产权籍调查,确保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率2017年底达到60%以上,2018年底全面完成,2019年起建立常态化确权登记发证机制。尝试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并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相应的信息和平台。

二、实施步骤

1.巩固分析阶段(2017年9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根据《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102号)、《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6〕32号)等文件相关政策要求,在去年户情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测绘成果、权源依据、审批档案等登记资料对每户产权进行逐一再分析、再巩固,确保产权清晰、面积准确、来源无误、结果无异,并形成一户一档案。各乡镇街道对已经完成农房确权登记且不动产证书已经打印的,在9月底前将证书发放到户。

2.全面登记阶段(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

各乡镇街道围绕2017年底前完成60%以上农房登记目标任务,在做好农房产权再次分析的基础上,着手做好分类处置、公告公示和资料完善等工作,将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房登记审查资料移交至各国土所办理登记,国土部门会同外包单位抓紧配号入库及打证,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移交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及时将不动产权证书下发至农户手中

3.长效管理阶段(2019年起)

结合“四个平台”建设,日常的农房登记由各乡镇街道按照现行流程,将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房登记审查资料移交至各国土所办理登记,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批新建房屋,要及时跟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发证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

三、政策要求

1.明确思路。按照“先地后房、房地一致”的原则,在2016年农房确权登记集中攻坚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对产权进行全面分析,按户确权、依法登记,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照“不变不换”原则,已领取土地和房产两证的农户,不需要重新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原证书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2.把握政策。要准确把握违占违建行为的处理原则,对于违法占地的农房,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必须拆除,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既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超占超建部分,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进行标注。在辖区范围内政策统一的基础上,允许各乡镇街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处置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3.严把质量。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要按照农房登记相关政策、流程,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登记准确无误。同时,在具体的登记发证工作中,为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因政策理解偏差、信息材料限制出现登记差错的,经过联审联批、公告公示等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或家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免责。在征迁时可根据相应征迁政策重新对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进行丈量核实认定。

四、保障措施

1.实行目标考核。区委区政府将农房登记工作列入年度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具体考核细则由区农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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