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城乡环境提质年”活动统一部署,切实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加快推进缓拆类生活附属用房改造,按照《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非法“一户多宅”整治和拆后土地综合处置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区委办﹝2017﹞40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城乡环境提质年”活动要求为标准,开展缓拆类生活附属用房改造,通过集中攻坚,对农村非法“一户多宅”整治中符合保留条件、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如与主体建筑材质风格不相符及影响村容村貌和视觉观瞻效果的,进行墙面刷白或粉刷成与主体建筑外墙颜色相符和屋顶瓦片化改造,改造后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必须予以拆除。
二、实施步骤
改造行动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阶段(9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前期“一户多宅”整治成果,再次对整治中符合保留条件、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需要改造的附属用房,开展摸底调查,建立改造明细台账(见附表)。改造台账于9月25日前报区“一户多宅”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改造处置阶段(10月31日前)。按照墙面刷白或粉刷成与主体建筑外墙颜色相符和屋顶瓦片化改造要求,全面完成缓拆类生活附属用房改造。对未完成改造或改造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拆除。同时,做好对40平方米缓拆类生活附属用房以外的违章建筑清零拆除工作。
(三)验收考核阶段(11月份)。区“一户多宅”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农办、区综合执法局和区国土分局对各乡镇、街道缓拆类生活附属用房改造情况进行验收考核,督促整改完善,考核办法由“一户多宅”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三、改造处置政策
(一)改造原则。本次改造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农户自愿,镇街核准”的原则,对本文件下发之日后经各乡镇、街道核准自愿改造的农户,应与所在村签订改造协议,在10月25日前完成改造任务。对超过期限未完成改造,或改造不符合要求的,及其他未拆除的违法建筑,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力量在10月31日前进行拆除。对不愿意改造的农户,各乡镇、街道按照《关于开展存量违建整体“清零”行动的通知》(虞无违办﹝2017﹞9号)文件精神,在9月底完成拆除工作。
(二)补助原则。对自愿改造的农户,政府适当进行补助。
1.补助标准。对进行瓦片化改造的农户,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进行补助。对墙面刷白或粉刷成与主体建筑外墙颜色相符的农户,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