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卫计〔2017〕228号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精神,现就我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检查机构
拟开展健康检查业务的医疗机构,其用房、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1、2),填写“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备案表”(见附件3),向区卫计局备案。
二、健康检查对象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3.直接从事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
4.直接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人员;
5.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的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
以上从业人员包括其从业前和从业期间定期开展的健康检查。
三、健康检查项目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化妆品生产和供水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为内科、外科、皮肤科、X线胸透(在征得被检人员知情同意后可采用DR或CR拍片检查)、粪便霍乱弧菌培养及鉴定、粪便沙门菌和志贺菌培养及鉴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甲型肝炎抗体测定、戊型肝炎抗体测定(附件5)。原有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中的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测定等将不再列入。
2.药品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和健康证明发放
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要将体检流程、体检时间、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和发放健康证明程序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告知从业人员,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示和引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