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驿丰公路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上虞区驿丰公路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
为确保上虞区驿丰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工程征迁补偿政策。
一、征地政策
1.集体土地征收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标准执行。
2.失地农民风险保障金按照《十五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2010〕12号)明确的标准执行。
3.收回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按照 《上虞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虞政发〔2014〕68号)文件标准执行。
4.明确特殊面花(苗木)补偿原则。收归国有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70%补偿,由当地政府管理;农户自行处置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35%补偿。
5.因工程建设需要土地借用的,必须由借用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报批准手续,并办理土地复耕费用预存手续;土地借用的青苗补偿费按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执行,地力减退费耕地按5000元/亩、非耕地按3000元/亩一次性补偿。
6.因工程建设影响耕种的零星土地,确需带征的,由乡镇、街道提出,建设单位严格把关,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批准征用总面积的5%内,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保障,带征土地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不改变土地性质。若带征面积超过5%,提交区政府一事一议审议确定。
7.需安排安置用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安置数量提出安置方案,建设单位核实确认,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予以落实。
二、房屋征迁安置政策
(一)征迁红线
项目征迁红线以工程设计红线为依据,根据现场实际如确实需要带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共同商量后,提交区政府一事一议审议确定。
(二)征迁安置政策(详见附件)
三、农田水利设施“三改”工程处理政策
因主体工程建设涉及到改河、改路、改渠等的“三改”工程用地,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解决,纳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三改”方案由乡镇、街道提出,建设单位确认,经审计分局审定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乡镇、街道因规划调整要求改造的“三改”工程项目,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府一事一议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管杆线迁移政策
1.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管杆线(弱电),包括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及电力通信,原则上按每档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按区政府〔2016〕96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执行。
2.部分地段弱电杆线无法落实杆位或根据当地乡镇、街道规划要求地埋的,由乡镇、街道提出,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费用经中介审计报审计分局备案后,按照管线单位承担40%,建设单位承担60%执行。按区政府〔2016〕50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执行。
3.电力线、供排水设施、天然气、特种专用光缆等迁改由管杆线单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费用由中介单位编制,经审计分局审定备案后给予补偿。
4.管杆线迁移工程由各管杆线单位负责规划备案、迁移、接割安装。
1.坟墓迁移费按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标准执行。
2.坟墓的安置需符合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确认,费用经审计分局审定备案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考核激励政策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迁任务的,房屋征迁工作经费和征迁奖励经费参照上虞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8号执行,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由建设单位核拨给各乡镇政府。
七、本次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建设局(城改办)统筹把关,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上虞区驿丰公路改建工程房屋征迁与补偿实施办法
附件
上虞区驿丰公路改建工程房屋征迁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因上虞区驿丰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需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征迁拆除,并对被征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二、征迁主体及实施单位
项目征迁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征迁工作推进和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自项目征迁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征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装饰装潢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的认定
(一)成立专门的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下称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工作小组参加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交通运输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城改办)、建设单位等单位组成。
相关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性质的认定以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认定工作会议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结果需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经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生效,认定结果以联系单的形式由认定工作小组签发。产权认定工作中有关建筑面积的丈量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中被征迁房屋的阳台(包括封闭和未封闭)面积统一按全封闭式阳台计算方式计算。相关内业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确认。房屋产权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七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小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解释或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二)被征迁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的,按以下方法认定:
(1)按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认定;
(2)规划许可证记载(审批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
(3)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用途的房屋,以规划、国土(不动产管理中心)、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登记),以查阅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1)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将合法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按以下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