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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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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委〔2017〕185号

各行政村、居民区: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委办 [2017]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当前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立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有序发展,维护好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及时查处与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水平,实现“阳光‘三资’”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确保社会稳定。要把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股东代表会议和村(社)监委的作用,坚决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2.坚持重点整治,确保长效管理。深入查找、集中处置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长效管理。

3.坚持规范管理,确保保值增值。积极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开源节流”的作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合理控制村集体债务,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4.坚持监管并举,确保规范用权。在从严打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同时,更加注重监督管理,加强风险警示,努力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确保农村基层干部规范用权、干净干事。

三、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上虞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重点深化完善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晰村(居)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责任

1.落实村(居)监督管理职责。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履行村(居)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职责,村(社)监委负责对村(居)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督,村(居)结报员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做好报结账工作。凡涉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非生产性支出方案等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2.落实街道监督管理职责。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承担辖区内村(居)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村(居)集体“三资”监管、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加强街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农经管理服务中心队伍,配强配齐“三资”办代理会计人员。

(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1.规范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股权证必须发放到户。村(居)集体资产的股权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村(居)不得回购本社的股权。村(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可作为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但不得直接分配到户。规范红利分配行为,村(居)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才可实行按股分红。股份分红在年终进行,在年终收益分配前,须经街道 “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农村组织运行经费、公益福利性开支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其他提留按实际需要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剩余收益按股东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正在劳教和服刑人员,以及违反计生政策尚未依法处罚的出生人员,当年度不享受股权分红。年终的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报乡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2.规范公益福利开支管理。村(居)集体公益福利开支要重点保障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公共环境卫生整治等和特困户照顾。除涉及特殊群体外,原村(居)的福利政策要向股权分红转变。严禁村(居)与村(居)之间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搞福利,严禁村(居)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搞普惠制的福利政策。村(居)公益性福利开支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按股份分红的村(居),除股份制改革时有约定开支的福利,一般不再支出公益性福利。

(2)涉及拆迁安置小区需由居民负担物业管理费的村(居),在村(居)当年收支有盈余、资金有积累的情况下,可发放村(居)民需负担物业管理费的公益性福利。

(3)因拆迁、征地等因素,村(居)有大量存款积累,且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大额定期存款或进行理财等渠道增加利息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保留发放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公益性福利。

(4)年度可用资金收入低于50万元的村(居),不得搞普惠制福利。

(5)福利费支出 ,包括对特殊群体的福利政策,村(居)内特困户确实需要照顾捐助的,须先报请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福利费发放,不得突破上年限额和标准,严禁举债搞福利。

(6)村(居)福利费发放确需突破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由村(居)提出、街道联系领导报班子会议讨论审定。

3.规范村(居)集体“三资”发包管理。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建立村(居)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全面及时反映合同的管理情况,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村(居)承包合同登记簿。规范集体资产的发包行为,实行公开招投标,对标的超过3万元的,纳入街道招投标范畴。严格控制各类合同发包的期限,发包期限原则上资源类不超过10年,资产类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期限的,须通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按《关于规范村(居)集体资产发包行为及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虞三资办〔2015〕1号)规范文本,签订发包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合同的兑现率同村(居)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方要依法采取措施加以处置。街道在每年12月底前将各村合同兑现情况汇总后上报区“三资”管理办公室,作为区“三资”管理办公室每年部署农村承包合同清理专项行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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