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236号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关于开展全区国有房产(土地)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虞国资管[2017]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区直部门和单位国有房产专项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处置范围
区直部门和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闲置的国有房产以及租(借)入房产;城改办所属政府征迁安置余房。
二、清理处置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稳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处置、盘活存量房产,推动国有房产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
1.办公房
(1)对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维持现状。
(2)对单位出借的办公用房,除政府协调同意用于社区办公用房、区直部门(单位)办公外,由各单位限期收回,用于区直部门(单位)办公或公开拍卖。
(3)对单位出租的办公用房,除特殊情况外,到期收回,用于区直部门(单位)办公或公开拍卖。
(4)对单位位于城区的闲置办公房,按先办公、后转让、再出租的原则,即:先整合调剂用于区直部门(单位)办公,不宜办公的,由单位进行公开拍卖或向社会公开招租。
(5)对部门(单位)坐落在乡镇(街道)闲置的办公房,首先调剂用于其他部门基层站所办公;对用于与所在乡镇(街道)置换土地新建办公房的,原办公房产无偿调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对目前不宜用于办公的,建议在部门(单位)与乡镇(街道)对接的基础上,原则上无偿调拨给乡镇(街道)。
2.营业房
(1)对单位用于办公的营业房,原则上维持现状。
(2)对单位出租的营业房,到期收回;出借的营业房,除政府协调同意用于社区办公用房、区直部门(单位)办公外,由各单位限期收回,后再行研究处置办法。
3.住宅房
(1)对单位用于解决城区无房的单身职工或因职工晚上上班需要的住宅房产,原则上继续保留,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2)对单位混合产权的住宅房产,即房改房单位产权部分,建议按现行房产交易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转让给个人。
(3)对单位闲置的住宅房产,如产权证不齐的,由单位补办完整,权证齐全后由单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拍卖出售。
(4)对单位出借的住宅用房,原则上由单位限期收回。
4.租入房产。根据核实情况,按照先调剂共享、后租入的原则,建议逐步退出单位租入办公房产。
5.危房。如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或者予以拆除。
(二)政府征迁安置余房
1.空关的安置余房。除经同意调拨的,原则上要求进行公开拍卖。
2.出租的安置余房。除经同意继续出租的,原则上要求收回。
3.出借的安置余房。除经同意出借的,原则上要求收回。
4.过渡使用的安置余房。除经同意划归街道办事处的,原则上要求收回。
5.非法占用的安置余房。要求采取措施收回。
(三)其他处置原则
1.对近期列入区政府城市或城镇征迁范围内的房产,暂不出售或出租。
2.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办公房产和出租到期后收回的城区办公用房或管理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实现资产整合,共享共用。
3.拍卖房产必须权属清晰,两证齐全,如两证不齐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补办后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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