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228号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明确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收缴管理
(一)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由区水务集团代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集团下属的污水处理企业代为征收。
(二)入库方式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区水务集团按月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支出管理
(一)支出范围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拨付程序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区财政局全额补助区水务集团,由水务集团下拨至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
(三)绩效管理
水务集团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支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按审计结果由区水务集团作为亏损挂账处理,不影响水务集团经营考核。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污水处理补贴支付相挂钩。
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