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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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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228号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明确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收缴管理

(一)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由区水务集团代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集团下属的污水处理企业代为征收。

(二)入库方式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区水务集团按月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支出管理

(一)支出范围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拨付程序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区财政局全额补助区水务集团,由水务集团下拨至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

(三)绩效管理

水务集团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支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按审计结果由区水务集团作为亏损挂账处理,不影响水务集团经营考核。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污水处理补贴支付相挂钩。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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