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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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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224号

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4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6〕17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职能转移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职能转移的部门要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6〕175号)文件要求,根据职能转移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区编办,并由区编办会同区法制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定。

二、职能转移实施方案确定后,由部门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6〕175号)文件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三、《职能转移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今后符合条件的部门,可按照职能转移程序,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由区编办会同区法制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职能转移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目录,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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