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1 | 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无证书摊)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 《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收、5万以下】 |
2 | 发行违禁出版物 | 《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 《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停业、没收、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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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非法出版物 |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 《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没收、5万以下】 |
4 | 未保存进销货清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3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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