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第二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 1万以上】 |
2 | 接纳未成年人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警告、15000元以下】 |
3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363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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