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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优质学前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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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优质学前教育领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多样化需求的重要举措,更是有力促进“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的重要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网点布局专项规划,拟在适当区块规划开设营利性优质民办幼儿园。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划片区

    2018年至2020年度,确定在百官街道前江片区和经济开发区e游小镇各规划一所高端民办幼儿园。今后视年度情况合理布局。

    二、办学主体

    举办者条件符合《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有举办省一级幼儿园办园经历的主体优先准入(办学主体具体确定办法在招投标中另行明确)。

    三、办学标准

    (一)其班级规模原则上在12班以上,在近期启动的2所幼儿园要求在18班及以上,并按班额达到或超过相应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经费投入等指标。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应按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用房和设备设施。

    (二)幼儿园聘用的园长为省级及以上名优园长或学科带头人,聘用的专任教师的第一学历为学前教育本科的比例达到50%以上,保健医生为医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取得医护资格。其他人员聘用条件均应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

    (三)办园起五年内创建成省一级幼儿园等级。

    四、资格取得

    投资方为幼儿园建设主体的,采取公开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幼儿园用地和教育设施的,租金按国有资产保值要求采用固定资产折旧或收益还原法评估确定。

    五、扶持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给予支持。

    (一)完善用地保障。将社会资本投入优质学前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二)落实税费优惠。幼儿园在达到第三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办学标准的前提下,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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