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8〕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虞区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10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的房屋建筑,10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市政道路、5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园林绿化,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10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水利水电、交通公路等其他工程.可结合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古建筑抢修、文物修缮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对整体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安置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第五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中原则上明确设计的核心地位,强化设计在整个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实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投资强度应遵守《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7〕154号)要求。

    第六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的方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现场的准备工作(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除外)。

    (二)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优化完善后,报经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六)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七)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八)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

    (九)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十)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归档。

    第十条  区发改、住建、建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对应职责的行业监管。

 

    第三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346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