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虞区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10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的房屋建筑,10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市政道路、5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园林绿化,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10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水利水电、交通公路等其他工程.可结合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古建筑抢修、文物修缮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对整体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安置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第五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中原则上明确设计的核心地位,强化设计在整个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实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投资强度应遵守《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7〕154号)要求。
第六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的方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现场的准备工作(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除外)。
(二)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优化完善后,报经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六)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七)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八)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
(九)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十)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归档。
第十条 区发改、住建、建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对应职责的行业监管。
第三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