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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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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精神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绍政发〔2018〕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经济普查,建立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我区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2018 年12 月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总体安排

    第四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街道)、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普查工作。此次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普查基础工作阶段(2018年5月至12月)。主要工作是:制定普查方案,下发通知,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办公场地,制定普查办法及其工作细则,普查区划分与绘图,进行普查试点,做好数据处理准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实施单位清查,编制清查底册,做好登记培训和准备,开展宣传动员等。该阶段是普查工作的基础,对普查顺利推进有着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部门务必抓早抓实、夯实普查基础。

    第二阶段: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19年1月至5月)。主要工作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进行数据搜集、录入、审核处理。该阶段是整个普查工作的关键实战阶段,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各乡镇(街道)、部门必须周密安排,通力协作。

    第三阶段:资料公布、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主要工作是:公布主要数据,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进行总结表彰等。该阶段是普查的成果转化阶段,各乡镇(街道)、部门要高度重视,善始善终。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上虞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区财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税局和区财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区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

    区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

    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

    区建设局和建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

    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单位、电子商务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

    区综治办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

    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有关部门应落实与本部门普查相关业务较密切的科室长为普查联络员,负责与普查办具体业务工作的日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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