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各直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基础教育管理应首先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通知》(浙教基〔2017〕124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教育厅、纠风办、财政厅和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虞政办〔2016〕38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明确以下意见。
学区是指为适龄少儿就近入学而划定的区域范围。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牵头组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学区提出建议意见,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少儿人数、社区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依社区、路段、河道、门牌号、村组等合理划定。百官街道由教体局和百官街道办事处联合确定学区。区教体局对各乡镇、街道办学资源进行统筹,根据全区教育资源状况可跨乡镇、街道设置学区。民办学校一般不按规定设置学区,在区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可在全区范围内招生。
二、做好学区划分、调整
1.学区划分、调整要严格工作程序。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要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提升学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公信力。学区划分、调整初步方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相关社区(村)、利益群体等意见;相关单位、群体对初步方案意见分歧较大且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要组织议证或听证;方案基本成熟后,提交乡镇(街道)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若学区划分、调整方案涉及面较广或调整难度较大的,要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决定。
2.学区划分、调整要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学区划分、调整工作要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新建学校学区划分或学校学区作调整的,一般应在公办学校招生开始前提前半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现有学区范围要慎重。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学区划分、调整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共治共享。
三、规范招生程序原则
1.就近入学。户籍生是指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少儿。适龄少儿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跨乡镇、街道入学的由局普教科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随意扩大就近入学的对象范围,不得拒绝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少儿参加入学报名,要依法保障截止到招生当年8月31日已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入学。
2招生计划。各学段班级学生数严控在45人及以下,小学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超过40人,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不超过45人。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核定招生计划数的,须由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采取先报批、后招生的办法,由局审定同意后才能招生。
3.科学统筹。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统筹,制定具体方案,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被分流学生要优先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学校调剂解决入学问题。
4.深化“零择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继续取消跨施教区择校,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收取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禁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规定的任何费用。
5.招生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具体时间由局统一安排。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争抢生源。
6.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儿免试入学,小学和初中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学科知识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各小学应向初中学校提供小学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施教区内的义务教育招生对象,必须100%入学。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等办法确定招收对象。 “电脑派位”应由学生自由报名,不得设置前提条件。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应采用“现学现评”方式,不得考核学科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