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小学鼓励开展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20号)等相关政策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小学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低年级学生,在学习日下午放学后存在部分家长接送难等实际问题。做好学生校内托管服务,是“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大精神、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增强教育服务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对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保障学生健康安全、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用实际行动回应、解决群众关切问题,立足学校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校内托管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立足实际需求、家庭自愿委托、学校公益服务”的原则,学校在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托管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学校审核、校内统一实施的托管服务工作机制。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家长签订学生托管服务协议,由学校在区校内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管理下统一实施。托管服务充分遵循公益性、服务性要求,坚持服务群众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免费托管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运行模式。成立相应国有企业作为托管服务的主体,充分利用实施学校的教育场地和资源开展托管服务。在托管服务时间段,学校场地应用于托管服务,各实施学校将参加托管的学生编成固定班级统一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各实施学校要建立服务人员选聘和储备机制,托管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一般由校内教职工承担,也可积极争取关工委、退教协会、工会、青少年宫、文化馆和志愿者服务组织等机构支持,聘任“五老人员”、家长志愿者、校外专业人员等有教育经验、品行端正、有一定专长并热心于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员等承担。
(二)托管对象。托管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需求和意愿,完全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对于学生放学后、家长下班前家里确实无人看管的学生,经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班级和学校核实情况后可以同意其报名。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双职工且无其他家人照看的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原则上申请安排在学期初进行,学期中途,如果学生家庭确实遇到特殊困难,也可以向学校申请。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学生参与。
(三)托管时间。每个学习日傍晚,具体时间由教体局负责设置把关。
(四)运行经费。托管服务要以服务于民为出发点,不以赢利为目的。运行经费按成本核算,由家长自愿缴纳和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所有经费主要用于实施学校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劳务补贴、办公经费、材料费、学生活动经费、服务风险保证金、财务费用等。学校在职教职工和其他公职人员参与校内托管服务所获得的劳务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