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城市物业管理体制,完善物业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上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09〕102号)、《上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09〕10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善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3〕283号)中有关条款内容作相应完善,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属地职责,夯实基层管理
针对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态的复杂性和管理模式的多样性,遵循“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属地街道(乡镇)为主的“区、乡镇(街道)、社区”分级物业管理体系,明确乡镇(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加强对业委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强化基层建设,优化管理格局,发挥属地主体作用。
(一)乡镇(街道)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换届和备案,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2.收缴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3.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工作;
4.负责辖区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承接验收、退出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5.监督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做好各小区日常管理、巡查,协助整治地上及地下车库、附房的非正常使用工作;
6.做好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小区违法建筑的管控、处置和拆除工作;
7.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使用、退还提出审核意见。
8.配合做好辖区内住宅物业年度考核评星等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整改不力、影响恶劣的物业在考评时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社区居委会具体职责如下:
1.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2.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提出申报,负责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退还提出初审意见;
3.在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代为履行相关职能;
4.调解处理物业服务中的一般矛盾纠纷;
5.协助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首届选举和换届改选;
6.协助做好小区违法建筑的管控、处置和拆除工作;
7.协助做好各小区日常管理、巡查,整治地上及地下车库、附房的非正常使用工作;
8.配合做好住宅物业年度考核评星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依法各司其责
厘清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把行政监管与执法职能延伸到各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切实履行好在住宅小区内的行政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信访处理按首问责任制及时有效化解。
(一)区建设局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2.研究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准入和清出机制;
4.完善《上虞区前期物业招标细则》,落实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备案制度,规范物业项目交接验收协议、资料、程序;
5.负责对物业企业年度考核考评工作,年度考评与日常考核纳入信用体系;
6.负责行业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建设、规范化建设、精准化培训与交流;
7.负责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管理;
8.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