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产业项目建筑风貌管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上虞区产业项目建筑风貌管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创新之区、品质之城”,进一步塑造产业区风貌和特色,实现产城融合、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上虞区中心城区规划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上虞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单宗用地50亩以上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建筑风貌(以下简称“风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产业项目建筑风貌建设管理内容包括:
(一)产业项目建筑体的天际线、建筑风格、外立面色调及建筑材料;
(二)产业项目建筑体外立面附属设施及屋顶的样式;
(三)产业项目辅助设施用房(门卫、配电房等)及周边基础配套设施;
(四)产业项目沿主干道、次干道的公共界面配套的围墙、绿化、路灯和导向牌;
(五)产业项目沿路宣传标识及出入口主要标识物等建筑样式;
(六)产业项目建筑夜间照明样式。
第四条 “两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投资促进中心及区规划分局依照其法定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