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卫计〔2018〕73号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的规定,决定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2018年度校验。现将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与对象
本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时间
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校验程序
各医疗机构于6月1日前登陆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的机构端入口提交机构校验申请(要求电子档信息和提交的纸质资料一致),因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还未完全成熟,各医疗机构在系统提交成功后将相关纸质资料递(见附件1)交我局行政许可科(便民服务中心2楼57号窗口)。
四、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
2.自查应把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等作为重点,对法定许可事项进行清理、检查工作,逐项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予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各医疗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并在责令补办限期(30日)内仍不办理的,将按相关程序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