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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滨江新城单元ZX09(e游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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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滨江新城单元ZX09(e游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上虞区滨江新城单元ZX09(e游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行业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我区整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实行建设项目分类名录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别,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并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上虞区滨江新城单元ZX09(e游小镇)规划环评评价范围内,北临滨江路(江西路),西至杭甬运河,南至五星路,东至鸿雁路,总面积约3.2km2。

    (二)实施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改革内容 

    依托《上虞区滨江新城单元ZX09(e游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绍市环审〔2018〕22号),制定上虞区滨江新城单元ZX09(e游小镇)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实现“零跑”。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要求,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由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环评审批前提交总量平衡方案,在项目投产排污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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