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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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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是我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也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该两项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省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全面的原则,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要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推进全过程记录方式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二、各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细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时限和流程,落实审核责任。在具体操作上,可先对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综合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包括业务承办机构、法制机构的人员力量和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本单位的审核范围。其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将其纳入审核范围。

    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把握要义,主动作为,确保两项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施行中遇到具体问题的,请及时与区法制办联系。

 

    附件:1.《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2.《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附件1

 

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财政、档案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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