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公共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具有行政指令性、执法严肃性和专家督察权威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有利于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切实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督政制度。重点完善三项制度:一是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制度。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考核要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评,以自评进一步强化政府依法履行教育法定职责的担当意识。二是教育工作年度通报制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年度教育公报的审核和发布工作,重点包括年度教育经费投入数、年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数等项目,充分发挥通报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履职情况的督促与导向作用。三是综合督政制度。全面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综合督政,特别是对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学前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及区委区政府年度教育发展战略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建立健全反馈、限期整改和跟踪复查制度,着力提高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措施的全面落实。督导结果纳入当年度区委区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考核结果。
(二)不断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质量的督学制度。坚持依法监督、注重分类指导、保障自主办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督导、评估,依据办学体制实施分类督导评估,尊重学校发展的差异性,深化和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努力构建以学校发展规划为基础、学校自评和外部督导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监督指导相统一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模式,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定位、实现教育的“增值”,提升学校现代化办学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