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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代收机构、收款银行:

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水平,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公共支付自助缴款和按需自主取票应用推广工作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综〔2018〕16号)工作要求,方便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办理业务的缴款人实行财政票据按需自主取票,经研究,决定规范和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票据及启用印章

设立《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票据”,见附件1),启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公共支付票据专用章”,见附件2)。“公共支付平台票据”印制时套印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公共支付票据专用章”,不再加盖执收单位财务或收费等专用公章。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专门用于通过“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且配置了公共支付自助机的各用票单位,“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公共支付自助机打印出票。

二、具体管理规定

总体上,在非税管理平台中增加的“公共支付平台票据”按需取票信息交流管理功能,实现与非税系统、收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需求。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印(监)制管理。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3)。该票据列入浙江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

2.发放管理。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至市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再由执收单位(或票据管理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中开票手续,纳入公共支付自助取票范围。

3.票据内容及适用范围。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付款人、终端编号、资金性质等。“公共支付平台票据”为二联票,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存根联。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适用范围包括纳入“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根据全省公共支付改革统一部署、纳入“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的各项资金。

4.开具管理。

在确保安全、唯一、便利的前提下,“公共支付平台票据”实行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核销,实现数据全省共享、全省按需自助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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