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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化工企业承包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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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化工企业承包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上虞区化工企业承包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承包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检修作业行为,严格控制各类检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化工企业的承包商检修安全管理。

    3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修订)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2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虞园区〔2012〕46号)

    4 术语和定义

    4.1承包商:指在化工企业管辖范围内提供装置设备检修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承包商可以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

    4.2合同管理部门:指企业内部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部门。

    4.3安全管理部门:指企业内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

    4.4属地:指企业内部涉及外来承包商的车间、仓库、罐区等。

    5 管理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承包商管理制度。

    5.1.2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划分信誉等级,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和不合格承包商黑名单。(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管理部门配合)

    5.1.3 企业应定期召开承包商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分析、通报、协调和解决承包商检修作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承包商、属地配合)

    5.1.4企业应对检修项目进行安全协调。包括且不限于:上下工段及交叉作业衔接、安全技术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巡查检查、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承包商、属地配合)

    5.1.5企业应加强外包合同管理和检查,防止承包商私自转包、分包。(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1.6 企业不具备承包商检修安全管理能力的,应委托专业化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承包商开展检修监理。

    5.2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2.1 企业应制定检修计划及方案。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5.2.2 企业应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包括且不限于:承包商“四证”(安全资质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健康证明、保险证明。(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管理部门配合)

    5.2.3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管理部门配合)

    5.2.4企业应向承包商书面提供项目作业必须遵守的国家、行业和本企业的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消防、现场方面的要求。(安全管理部门牵头)

    5.2.5承包商在检修项目开工前必须提前到厂办理各项入厂安全手续。企业应组织对承包商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作业;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做好作业人员管理;凡增补、更换工种的,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安全教育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2)本企业基本情况。

    (3)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对策。

    (4)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检修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要求。

    (6)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属地配合)

    5.2.6企业应在开工前对承包商检修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全体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属地配合)

    5.2.7企业应对涉及检修作业的设备隔离、清洗、置换合格后,做好记录,经确认签字交出。承包商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合同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属地负责人共同检查,签字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挂牌警示。

    5.2.8 同一承包商作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的,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形成安全管理网络。(承包商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属地监督)

    5.2.9开工前承包商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使用特种设备的(如气瓶),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要求。有关的检查情况应形成报表,报安全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承包商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属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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