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暂付款项管理,规范暂存暂付性款项财务处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现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不断开展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从近期审计部门对我区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的暂存暂付资金审计情况来看,由于一些历史挂账成因复杂,挂账时间长,清理难度大,各部门、乡镇(街道)的暂存暂付性款项数额依然较大,不仅削弱预算的完整性、严肃性,弱化预算执行约束力,制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而且加大了基层财政运行的风险,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清理工作,盘活现有财政存量资金。
二、清理原则
(一)摸清家底、分类处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暂付性款项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工作不仅要在区级财政展开,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联动下属单位展开,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对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暂存暂付性款项,要在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处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眼于清理当前的暂存暂付性款项,还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新的暂存暂付性款项挂账长期不作清理的情况。
三、清理范围
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单位的个人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的需要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
(一)暂存性款项:暂收款、借入款项、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二)暂付性款项:暂付款、借出款项、预拨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四、清理方法
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对暂存性款项和暂付性款项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分门别类逐笔提出处置方案和落实清理措施。
(一)摸清往来款的底数。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根据前阶段《财政部关于报送地方财政暂存暂付性款有关数据的通知》(财库〔2018〕63号)清理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往来款项的性质,逐笔查清往来款项的来龙去脉。
(二)逐笔分类提出处置方案。针对每笔往来款的内容,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提出处置方案。
1.对财务核算不规范形成的往来款项
往来款项类型:(1)会计人员因财务核算业务水平不高和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使得往来款的挂账和销账使用的会计科目、供应商和客户名称不相同形成的往来款项;(2)核算主体不够明确,违背“收支两条线”相关管理规定,收到的往来款不及时上交财政,发生的应付账款等没有向财政申请随意开支等;(3)基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没有划清界线,应当纳入公司核算的业务与基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混淆;(4)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隐匿收入、转移不合理费用等不规范的业务往来;
(5)利用往来款科目调节部门预算和转移资金。
一般处置方案:(1)进行全面的对账,对核算错误造成的挂账和销账进行核销;(2)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财政的经清理后的余额限期上缴,应向财政申拨资金的经批准后申拨;(3)厘清基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规范各方核算体系;(4)对不规范的上下级之间转移收支、利用往来款科目调节收支的,按照收支行为主体调整账户核算,应当作为收支的,限期调整为收支处理,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原收支行为主体单位应限期恢复原状。
2.本单位个人欠款(包括已调离本单位人员)
往来款类型:(1)超过一年以上挂账未结报销账的款项;(2)已调离本单位人员挂账未结报销账的款项;(3)出纳账中领款超过3个月未及时结报入账的款项。
一般处置方案:(1)采用针对性的清理方式,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超过一年以上的欠款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梳理并通知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进行结报,逾期不进行结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人事纪检部门进行催缴;(2)涉及已经调离本单位人员的,通知本人在一个月内向原单位办理结报,逾期不进行结报的通知现就职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进行催缴或提起法律诉讼;(3)对出纳账中领款超过3个月未及时结报入账的,通知本人及时办理结算,严禁白条抵库,确实暂时无法结算的,由会计人员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进行结报。
3.与外单位和个人的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