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要求,结合《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6〕78号)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三、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或是否达到监管要求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账务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区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二)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