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社〔201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了更好地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精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集中托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核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