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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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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

向区人大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报告制度》《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绍兴市上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区级预算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具体按照区人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通过草案后,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建议区政府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政府性债务限额;

    (五)推进依法治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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