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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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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企事业单位党(总)支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镇党委会职能,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和规则程序,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201746)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

一、镇党委会议

(一)议事范围

1.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讨论和决定本镇党的建设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党的建设和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关系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重要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运行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年度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

需提交镇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城镇发展战略规划、镇域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安排方案,经营性和工业性土地出让方案。

政府向外融资计划方案。

3.干部选拔任用、推荐及奖惩等事项

讨论制定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推荐、任免干部。

讨论党委向区委推荐科级领导干部(科级后备干部)。

以党委名义命名表彰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讨论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事项。

讨论审查区、镇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人选和村级组织成员换届候选人人选。

4.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涉及各级政府奖励、补助项目。

用地(包括设施农业)项目。

投资计划和产业方向。

5.大额度资金运作

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以及政府支持经济主体的重大事项。

大额资金的支出(包括各类补助)。

对外融资计划方案。

6.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健全,相关政策和意见的完善。

群众反映强烈且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问题的处理。

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拆迁和土地征用中,需要镇出台涉及群众安置和补偿的政策。

7.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以党委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文件。

研究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和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对应由上述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审议或提出意见,讨论拟提交上述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研究决定人代会召开的时间、议程。

研究讨论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主要领导代表党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研究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研究决定人大、政府、纪委、人民武装和各群团组织报请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研究听取所属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其它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参加对象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有关议题汇报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三)议事程序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其他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充分沟通、先行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否则不得列入党委会议题。

2.会议通知。组织准备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凡是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会议通知和正式议题等材料一般应会前告知每个党委委员(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

3.酝酿意见。党委会的通知和议题送达后,会议成员要认真审阅,酝酿意见,如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4.会议讨论。党委会讨论议题应逐项进行。首先,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对议题作说明;其次,委员和列席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未到位人员的书面意见;最后,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5.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以后的会议上再作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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