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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上虞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要求,按照2019年高质量发展和“三个年”活动的部署,积极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绩效,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根据《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2〕315号),决定开展2019年度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现就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申报遵循公开、自愿与各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合管理办)推荐相结合原则。

二、申报奖项与对象

1.区长质量奖。凡上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积极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上虞区区长质量奖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为鼓励更多组织推行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设立“上虞区质量进步奖”。

2.质量管理标兵奖。凡在我区从事质量工作并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均可申报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鼓励取得绍兴市首席质量官资格并已获授权的人员积极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4.在鼓励员工创业,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区内同行业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在区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3)-(7)项基本条件。

(二)申报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未违反《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要求。

四、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含质量管理标兵个人)应于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上虞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附件1)或《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申报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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