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2号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全区森林消防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上虞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一)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