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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虞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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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防指〔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合管理办:

为切实做好2019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绍兴市指挥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绍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绍市动植防指[2019]2号)要求,2019年度我区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羊小反刍兽疫和狂犬病。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强制免疫计划。

一、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目标要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规模养殖场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家禽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免疫程序如下:

(1)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鸡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鸭鹅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鹅,每只1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

发生疫情或监测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目标要求。对所有猪、牛、羊、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还需要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规模养殖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牛、羊和鹿:根据家畜类别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1.目标要求。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施强制免疫的养殖场除外),防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

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如使用灭活苗首免的,必须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使用活疫苗的,可在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健康生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

(四)猪瘟免疫方案

1.目标要求。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施强制免疫的养殖场除外),规模养殖场应免生猪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生猪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猪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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