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区农〔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 2019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9]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19 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9]8号)、《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绍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绍市农局专发[2019]14号)、《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虞区农[2019] 1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6日
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一、风险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动态监测。监测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定点屠宰场等,兼顾小规模生产主体和散户。
(二)监测品种、数量和时间
全年共计划开展风险监测153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960批次(包括乡镇(街道)送样600批次),专项监测70批次,动态监测500批次。
例行监测主要对我区地产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进行监测。专项监测主要对葡萄、杨梅、猕猴桃等重点农产品进行监测。动态监测主要对我区蔬菜生产基地开展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上传省、市农产品速测信息系统。监测时间为各类产品的上市时节。
(三)监测地点
蔬菜、水果、茶叶主要在蔬菜、水果、茶叶种植基地抽取,猪肉、猪肝、禽肉、羊肉等主要在定点屠宰场抽取,猪尿、禽蛋、水产品等主要在养殖基地抽取。
(四)抽样要求
1.蔬菜、水果采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执行,猪尿、猪肉、猪肝、羊肉、禽肉、禽蛋等畜禽产品采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茶叶采样按《茶 取样》(GB/T 8302-2013)执行。水产品采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
2.蔬菜、水果、茶叶等生产主体每次抽样不超过3批次,同一类产品每次抽取1批次。屠宰环节同一批来源的生猪产品每次抽样不超过2批次。养殖环节每个主体每次抽样不得超过3批次,同一类产品每次抽取1批次。
3.生产基地(定点屠宰场)抽样采用风险监测抽样单,定点屠宰场抽取的样品应同时收集(复印、拍照)产地检疫证、产品检疫证或肉品合格证明,作为抽样凭证的一部分。
4、风险监测抽样工作主要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各乡镇(街道)、局属各技术推广中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
1、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表1;
2、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表2;
3、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表3;
4、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表4。
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承检机构
风险监测的样品由绍兴市上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七)检测结果的确认
承检机构在抽样结束后,原则上应在2周内完成检测,对不合格样品的检测结果应立即报送局质监科,不合格样品报告单(1式1份)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局质监科。
(八)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要统一汇总监测结果,并同检验结果数据汇总表、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和抽样单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7月1日、11月20日前报送局质监科。
(九)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