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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和土地交易行为,促进为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意见》(虞政办发〔2016〕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虞政办发〔2018〕8号)等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第二部分各乡镇街道调整起始价原则;第三部分全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原则;第四部分严格落实批后监管制度;第五部分新建工业项目出让面积;第六部分有关协议出让的情况;第七部分土地评估价的相关要求;第八部分与原政策冲突的问题。

(一)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

除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外,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亩,最低价不得低于30万元/亩;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35万元/亩,最低价不得低于18万元/亩。

(二)各乡镇街道调整起始价原则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出让地块和引进项目的具体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外资引进、产出效益等情况,确定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由区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制订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地价差异化指导意见。

( 三 ) 全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原则

除省发改委明确的“标准地”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全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一律按“标准地”进行出让。

(四)严格落实批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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