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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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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居)、站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根据《关于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虞政法[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在矛盾化解、风险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多元化化解矛盾,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职责分工

政法综治办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牵头抓总工作,做好统筹协调、组织部署、督查指导等工作。

派出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或其他单位、组织移交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需要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的先期处置和证据固定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律师驻所(站)机制,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民政办负责做好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植工作,确保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各行政村、社区(居)负责辖区矛盾风险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落实辖区行政村(社区、居)“两委”主职干部兼任治保、调解主任,提高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实效。

三、工作任务

(一)推行律师驻所工作机制

1.派出所内设律师工作室,并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

2.镇司法所需根据派出所需求,推荐落实1名及以上执业律师挂联派出所,担任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并落实每周至少一天驻所(警务站)工作机制。

3.驻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驻所律师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②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③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③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④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⑤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⑥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4.派出所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在挂联派出所遇到疑难纠纷、复杂案件、维稳事项等,需及时介入、共同开展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推行人民调解员驻所工作机制

1.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派出所内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聘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统一为“章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章镇公安派出所工作室”(简称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使用“章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用公章。

2.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和办公场所,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人民调解标识标语。

3.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明确为以下四种情形: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②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③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民间纠纷;

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

4.派出所在接到各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警情,可视情请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行政村(社区、居)、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参与现场调解。对不能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和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办案民警在依法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对其他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间纠纷,公安派出所可以移送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各行政村(社区、居)等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

5.对移送的民事责任事项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属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属治安案件的,在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认可的,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推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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