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2018年全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现场推进会中车俊书记对特色小镇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0号)、《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规划指南(试行)》(浙特镇办〔2018〕7号)、《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2015〕31号)等文件精神,更高质量地加快推进e游小镇培育建设,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上虞e游小镇,且财政级次在上虞区的新办数字经济企业,及数字经济产业链相关配套的新办创业创新平台等数字经济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数字经济类企业”、“创业创新平台”)。
本意见生效前已在上虞e游小镇注册的数字经济类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如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经审查同意后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对其中已享受过《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虞e游小镇培育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16〕42号)扶持政策的,可直接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
注册地址在上虞e游小镇,财政级次在上虞区,但主要办公场所在上虞区外的数字经济类企业,如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经审查同意后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二、申请条件
1.数字经济类企业及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主体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已获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经营范围。
2.引进数字经济类企业产业门类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手机、视频、网络游戏的产业开发,数字创意制作、产品加工发行、商业运作,游戏教学、体验(游戏游艺、视听设备等)及衍生产品开发、应用等产业。
(2)动画、漫画、数字影视、网络视听、网络文学、数字出版等数字内容创作、加工、销售推广、播出发行产业。
(3)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数字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等服务外包产业,各类创意设计、数据管理和应用软件以及数字处理软件开发等产业。
(4)其它e游小镇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新兴数字经济类产业。
3.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主体主要指:符合e游小镇产业发展导向,以数字经济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平台运营商。
4.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类企业以及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上虞区e游小镇管委会负责办理备案。
三、扶持政策
第一条 加快产业集聚
(一)加快重点企业及项目引进
1.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对数字经济类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返还给e游小镇管委会,专项用于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2.企业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数字经济类企业新购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企业职工人数、人均15平方米以内、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实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助。自设立起5年内,按企业职工人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为数字经济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自行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实给予补助。
4.装修补助。企业在小镇内首次租赁办公用房或因发展需求首次在小镇内租赁拓展新场地的,按合同租赁建筑面积、最高4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实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5.企业购置业务设备补助。数字经济类企业新购置研发、业务经营所需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云端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服务器、视频音频设备等,单个设备价格在8万元以上的,可按购买价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基金扶持。设立总规模为5亿元的上虞e游小镇数字经济产业扶持发展基金,基金由上虞经济开发区与区财政各保障50%,专项用于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数字经济类企业经评估认定的重点项目可享受上虞e游小镇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扶持;鼓励吸收社会专业基金共同参与对e游小镇数字经济产业扶持发展的跟进投资,对数字经济类企业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e游小镇数字经济产业基金及区相关政府产业基金除外),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招商奖励。鼓励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类企业落户e游小镇,每完成1家企业注册登记并实质性入驻办公经营3个月及以上的,且新引进企业两年内任一年度实缴税收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新引进企业两年内任一年度实缴税收额超过200万元的,则再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原企业一次性奖励。
8.重点项目扶持。涉及重大项目引进,根据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产业导向、行业地位、行业影响力、产业链强链补链等方面因素考虑,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具体政策及细则详见附件二《e游小镇“一事一议”操作规范》。
(二)鼓励企业研发、原创内容产出
1.支持企业重点项目研发
数字经济类企业自主重点研发类项目,每年经认定,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企业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等,则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动画及影视后期作品制作
鼓励小镇内企业参与动画及影视后期作品制作,作品首轮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制作应税收入的6%给予奖励,每部作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鼓励企业优质原创内容产出
(1)游戏上线销售奖励
自主研发的单款游戏作品获得行业准入并发行,首次上线当年及次年度实际销售应税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再按8%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款作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上映奖励
在全国知名院线首映的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票房收入2500万元至1亿的,最高奖励12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5亿元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播出奖励
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含纪录片),分别给予最高每集8万元和6万元奖励,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
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首次播出的原创动画作品,分别给予最高每分钟2500元和1800元奖励,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
(4)网络平台播出奖励
小镇内企业创作的网络电影(含动画电影)、动画片、网络剧、短视频等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互联网平台首次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销售应税收入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发行出版奖励
小镇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指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首次出版12个月内发行量达到2万套及以上的,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5万套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8万套及以上的,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小镇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在互联网平台首次出版并连载18个月内,年度作品阅读量达到1亿,已发行正文章节数10话及以上,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作品阅读量达到5亿,已发行正文章节数20话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作品阅读量达到10亿及以上,已发行正文章节数30话及以上,最高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小镇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网络文学、在线教育在互联网平台首次上线出版并连载18个月内,年度阅读量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阅读量达到3000万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度阅读量达到5000万及以上的,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作品获奖奖励
对在浙江省立项、备案,且由小镇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动画作品,获得经认定的国内外常设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国际A类电影节、国内权威电影节主要奖项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知名电影节主要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影视动画后期制作类企业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国内权威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小镇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获得中国动漫金龙奖常设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主要奖项金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主要奖项银奖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主要奖项铜奖及漫画作品其他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小镇企业将文学作品、漫画作品、动画作品对外版权授权,按年度实际授权应税收入的15%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小镇企业将影视作品、游戏作品对外版权授权,按年度实际授权应税收入的5%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企业资质认定和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