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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旱粮种植直接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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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区农〔2019〕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和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虞区农〔2019〕79号)文件精神,2019年我区继续对旱粮种植实行直接补贴。为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内种植大豆、蚕豆、杂豆、马铃薯、番薯、玉米等旱粮作物,实际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亩(不含复种)补贴125元;对在“三园”(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每亩补贴60元。                                  

已享受各级财政种植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二、操作程序

1、基地认定。凡要享受旱粮种植补贴的基地必需经过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认定办法见《浙江省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附件1)。由乡镇(街道)按土地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主体申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旱粮生产基地和“三园”套种旱粮基地进行认定。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和间作套种旱粮作物的“三园”面积,作为2019年旱粮种植补贴资金的直接依据。基地认定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2016、2017、2018年度已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基地(附件2)内的旱粮规模种植主体,可以申请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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