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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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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2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兴市政府《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上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全区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按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全区城镇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到2020年,全区实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2017年1月1日起,全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区中心城区内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总计容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的独栋配套建筑,如配电房、垃圾房、物业用房等配套附属设施,是否实施装配式建造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其他区域力争实现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且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全区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装配式建筑应按我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等规定予以认定。2018年,单体预制率不低于20%,以后逐年提高。鼓励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在满足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前提下提高预制率。

(三)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落实浙政办发〔2016〕111号文件要求,2016年10月1日起,区中心城区内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部实施全装修和成品交付。优先推广实施装配式装修,鼓励在建住宅、非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及其他各类建筑积极实行全装修。总体上全装修的控制性指标以《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为准(对4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是否采用全装修不作强制性规定)。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依据《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建管局)

   (二)强化生产基地建设。统筹推进、合理布局产业化基地建设,形成与我区装配式建筑与装配式装修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引导我区生产基地逐步扩大市场辐射半径,提高部品构件在周边城市的市场占有率。

    积极开展以全装修为重点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园区建设。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完善装配式装修产业链。

   到2020年,我区争创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市级示范企业8家以上,培育省级或国家级基地4个以上,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1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建管局)

   (三)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依据《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上虞管理分区内各项指标,由发改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公建项目计划;由国土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同时两部门将计划报区推进建筑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推进建筑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上虞区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请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建管局)

  (四)确保项目建设落地。对于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建项目,由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明确装配式建造和全装修有关内容和要求,国土部门对应在项目土地划拨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其他实施装配式建造和全装修的新建民用建筑,涉及土地出让的,由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中明确装配式建造和全装修有关内容和要求,国土部门对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

   (五)健全技术支撑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的施工工艺、集成技术等体系的研发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同时,推动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推进基于BIM的建筑工程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及全寿命周期管理。积极推行住宅装配式装修体系,推广应用集成式技术,如装配式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装配式墙面、地面等。(责任单位:区建管局)

   (六)推广钢结构建筑。充分认识钢结构建筑优点,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车站、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用钢结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村镇装配式建筑,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住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引导应用轻钢结构技术。(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建管局)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企业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终身责任;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建管局、区质监局)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和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技术工人。(责任单位:区建管局、区人力社保局)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根据每年初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用地指标,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优先安排用地。对建筑企业返乡投资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实行项目一事一议制。(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建管局)

   (二)加强财政支持。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和税收返补激励政策,重点支持装配式基地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和建筑产业化技术创新。

1.实施基地专项补贴。对新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基地),按生产性设备投入额分档奖励: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8%给予奖励;3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9%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10%给予奖励,以上与工业的投入奖励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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