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工委):
为进一步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要求,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根据绍兴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组通〔2018〕42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要求,现对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认真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一)登记备案范围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5〕58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下列人员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3.列入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5.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
6.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7.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程序
1.区管、部管干部的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进行。其他干部应由各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所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登记备案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报备撤备表》,报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实时动态地进行备案信息的新增、变更、撤销,做到“应备尽备”。
2.区管领导干部退休满三年、部管干部免去职务后,区委组织部向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撤备,并把证件移交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管理。各单位同时向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报备。
二、切实加强证照管理工作
(一)实行集中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台湾通行证本身无公私之分,因公和因私办理的台湾通行证都作为因私证照管理)。各证件收缴的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对象的证件应做到“应交尽交”。在职区管领导干部、退职未退休区管领导干部、退休未满三年区管领导干部、部管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收缴、保管;其他干部的出入境证件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集中收缴、保管。
(二)及时上交证照。干部回国(境)或因故决定取消该次因私出国(境)行程后10日内,须根据管理权限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因私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集中保管的,应由干部本人提出作废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报请上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宣布作废;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补发遗失证件或原证件到期后要申请换证的,也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办理,申领新证件后要及时上交组织集中保管,一旦申领成功,原证件即作废。
(三)严格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的登记造册、保管、证件领取归还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1.登记造册。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绍兴市管退休满三年领导干部、区管领导干部、部管干部的证件登记造册。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负责对本责任范围内的证件收缴和登记造册工作。认真填写《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造册表》。新办理证照的,填写《因私证照入库登记表》由证件持有人和签收人分别签名。涉及交流等工作单位调整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原有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移交新的人事主管部门保管。新提任为区管、部管干部的,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2.证件领取。区管、部管领导干部凭组织部门审批同意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向区委组织部领取证件,并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归还登记表》上签名,回来上交后核销。
3.证件归还。证件因过有效期、辞去公职等原因,可归还证件给本人。
4.妥善保管好证件。落实专柜存放证件,确保证件保管妥当、安全,不遗失。实际证件数与应收缴证件及登记造册数一致。
5.做好证件交接工作。证件管理人员如岗位变动,需做好证件交接工作,填写《因私出入境证件交接单》,确保证件如数交接。
三、从严做好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
(一)审批事项及相关要求
1.区管正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两年一次;其他区管干部和部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
2.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3.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4.同一班子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在同一时段申请因私出国(境)。
5.因私出国(境),应按照批准的行程、日期出行,出国(境)期间,不得随意变更行程、日期,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出行目的地,并按期回国。
6.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全部费用一律自理。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7.党员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要向党员关系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申请,并须经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8.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做到“应审尽审”。国家工作人员要再次因私出国(境)须重新进行申请、请假、审批等手续,待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