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卫〔2019〕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中关于国家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政策,做好我区相关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
二、体检对象需提供材料
从业人员到我区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体检时,需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私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从业人员体检名册(见附件1)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体检机构相关职责
1.体检机构在体检前应核查上述证明材料,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体检,否则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免费健康检查。
2.体检机构应做好体检登记工作,连同上述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业人员体检名册等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备查。同时,每季度第一周内将前一季度体检人数报至局公共卫生管理科(电子版),年度体检汇总表(纸质版)要求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见附件2)。
四、其它注意事项
1.体检合格从业人员1年内不得重复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
2.我区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参加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为本单位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扩大范围等情况,将严肃追责。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做好通知宣传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