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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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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9〕93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上虞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规范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方式,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可持续运行,根据省、市、区《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体系为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保护、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供水用水相关活动。

    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城乡同质、区级统管、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将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分为城乡联网供水工程和乡镇、单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遵循“安全第一、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上下配合”的运行管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乡村实施、农民配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饮用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负主体责任。水利、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税务、供电、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水利局作为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制订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相关规定和考核细则,指导、监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区水利技术指导中心(区农村饮用水管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区级统管机构,承担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统筹管理的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检测、培训指导、验收考核等工作。区疾控中心负责对乡镇、单村供水工程水质定期检测。

    第八条  区水务集团负责城乡联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和 “三个责任人”公告牌设置,并指导乡镇、单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乡镇负责做好属地范围内乡镇、单村供水工程各项工作和 “三个责任人”公告牌设置,会同区级统管机构落实管护队伍或运管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提高供水安全保障。  

    第十条  各受益村应加强工程属地巡查管理维护,劝阻损害、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的行为。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水费计收标准和方式,监督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配合上级检查。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根据实施主体确定产权,明确管理职责。

    (一)由区水务集团负责实施的城乡联网供水工程资产归区水务集团所有,由区水务集团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的乡镇、单村供水工程资产分别归当地乡镇、村集体所有,乡镇、单村供水工程在区级统管机构的统筹管理下由属地乡镇直接管护或物业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水源巡检、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进行专人管理。设岗定员标准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等规定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城乡联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水质检测及日常维修费用由区水务集团筹措解决。乡镇、单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乡镇、单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护资金由属地乡镇承担,区水利局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补助(考核细则另行制定);乡镇、单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维修资金由乡镇、村承担;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并承担维修费用。10万元以上的单项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需另行申请区级立项,经验收、审计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水源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集团和各相关乡镇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根据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设置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

    (三)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管护主体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运管单位应定期开展水源地巡查,巡查频次每月不应少于1次,发现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水质管理

    (一)区水务集团各水厂需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室,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区疾控中心作为乡镇、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并建立档案。运管单位应落实送样人员,按要求及时将水质样品送检;

    (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卫生消毒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取水管理

    (一)对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进行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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