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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虞区茶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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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区农〔2019〕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关于2019年上虞区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9〕1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2019年上虞区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区内实施发展茶产业、推广茶品牌、弘扬茶文化的生产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部门和相关茶叶社会团体。

二、实施步骤

加强项目化管理,茶叶生产基础建设类项目实行竞争性申报制,其它类项目实行备案制,对实施“觉农·翠茗”公用品牌建设的申报主体优先立项。项目由实施主体申报,经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初审,区茶叶公用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定并报区茶叶公用品牌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茶叶生产基础建设类项目建设期为一年,其它类项目建设期为当年。

三、项目奖补标准

(一)茶叶生产基础建设

1、茶园流转。对荒废茶园或其他适合种植茶叶的土地,不含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且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流转后连片面积(含流转前面积)达到30亩(含)以上,并对新流转部分按要求开展标准茶园建设的,按新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亩的奖励。

2、新建茶园。对连片30亩(含)以上的新建茶园、老茶园改种换植,每亩补助2500元,品种要求为良种茶,亩密度3000株(含)以上。

3、茶园基础设施建设。连片30亩(含)以上的规模茶园内建设的路、沟、渠、坎等基础设施和生产配套设施,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额的70%给予补助。其中:茶园主干道水泥路面硬化(要求宽3米、厚度15厘米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支路及操作道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普通滴灌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亩,肥水同灌喷滴灌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元/亩;蓄水池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立方米;杀虫灯安装1只/20亩,色板安装不超过40张/亩。每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美丽茶园创建。鼓励发展区级美丽茶园(不包括已创建的省、市级各类茶园),对连片规模茶园,按创建标准(附件1)建设,经综合考评合格的,给予奖励,其中连片面积50亩(含)至100亩的,每家奖励5万元,100亩(含)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鼓励创建省、市级各类茶园,如创建省、市美丽茶园并有资金奖励的,则从高不重复。

5、新建厂房。对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并批复立项的,按照省级清洁化、标准化、规模化加工技术要求,新建砖混或钢架结构厂房(含拆旧建新),建筑面积在300(含)至1000平方米的,按总造价(不包括土地、前期费用)的50%给予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总造价(不包括土地、前期费用)的50%给予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单个茶厂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对新建冷藏保鲜设施、茶叶检测审评设施等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总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入额50%补助,单个茶厂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对名优茶(要求日处理干茶能力200公斤以上)及其他精深加工茶类连续化自动化加工生产线配置按总价70%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条。

8、对研制或通过购买专利技术开发茶叶新品种、茶饮料、茶食品、茶保健品、茶饲料添加剂、茶纺织品、茶日化用品等领域新产品,依据获得的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技术证书,每个(项)奖励5万元。

9、ISO9000、ISO14000、SC、农业良好规范、HACCP、有机产品等体系认证,根据新认证的证书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10、对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购置省定农机目录中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器具的,在享受国家农机具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二)茶叶品牌建设

1、加强“觉农·翠茗”公用品牌管理与服务。安排100万元保障区茶叶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区茶叶品牌管理服务中心)日常运行,主要用于品牌“六统一”管理,购买广告策划、产品包装形象设计、保洁、保安等社会化服务,以及水电、网络通讯、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机械仪器维护与添置、办公设施设备、业务往来、产品推介等开支。

2、加强“觉农·翠茗”品牌宣传推介。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组织实施“觉农·翠茗”品牌的培育、宣传与推广。根据品牌建设推介需要,举办的茶事活动、新闻发布会、媒体广告宣传和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节会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费在专项资金中保障。

3、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大中城市茶叶展示展销活动,宣传推介“觉农·翠茗”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对展位费进行补助,原则上每家补助不超过2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个),最高不超过1万元。

4、鼓励开设“觉农·翠茗”茶专卖店或专柜,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给予奖励。在国家4A级(含)以上景区、高铁站、机场等客流密集场所、地级市主城区(含下辖的区)开设“觉农·翠茗”茶叶专卖店或专柜,并设置统一形象标识(由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专卖店面积在20(含)—40平方米的奖励6万元,40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专柜和形象标识面积3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家;在区外大型茶叶专业市场开设“觉农·翠茗”茶铺(摊)的,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家;对区内经销“觉农·翠茗”茶并设置统一形象标识的茶楼、茶馆等,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5、鼓励“觉农·翠茗”茶生产企业拓宽销售渠道,按区茶叶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区茶叶品牌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包装的“觉农·翠茗”实际包装使用量,给予包装费50%的奖励。

6、加强“院地”科技合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强与上级科研单位的科技合作,开展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试验示范,创新合作方式,组织技术难题合作攻关,不断提升和完善“觉农·翠茗”茶工艺及品质。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组织专家通过论证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7、对在茶品牌建设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茶文化建设

鼓励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茶叶社会团体积极推进茶文化建设,加强茶文化交流,营造浓郁的茶文化氛围。

1、开展以“觉农·翠茗”为主题的、公益性的茶文化教育、茶文化展示等项目、设施建设,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给予投入额的7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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