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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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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 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为该区域的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全省省级以上平台(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省级以下建设或规划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平台(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其他需要开展评估的区域(以下统称为平台)。

第五条 省气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标准化操作规范,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全省范围内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能力与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各平台管理机构落实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业机构按照“区域评估+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对平台区域内雷电发生频率、强度、灾害情况、地理地质情况等气候和地理勘察的基础上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报告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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