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9〕83号)精神,为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健全我区“1+6+X”应急联动救援体系,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要求,积极引导孵化和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促进社会救援力量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应急救援及防灾减灾救灾中专业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形成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为构建全区“1+6+X”应急联动救援体系提供队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扶持,加快发展。把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工作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完善创新指导机制,落实扶持配套措施,为社会救援力量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
(二)稳步推进,完善机制。制定并落实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完善政府领导、应急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为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依法管理,规范引导。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探索建立对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评估机制,强化资质审查、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完善考评进退机制。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在培育中规范,在规范中引导,在引导中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社会救援力量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和全区各类应急救援中的引领作用,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力量指导建立临时党组织,依托区社会应急救援协会,组建协会党组织,隶属于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组织部门每年安排若干名党员发展计划用于社会应急救援协会党组织发展党员,不断壮大社会救援力量中的党员比例。
(二)规范社会救援力量行业自律。按照“政社分离、依法自治”要求,引导和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章程开展工作;鼓励社会救援力量自主联合登记成立上虞区社会应急救援协会,通过协会管理,确定发展定位和方向,规范财务、制订培训计划等内部管理,统筹救援行动;制订并签署上虞区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公约,规范和提高救援人员施救资质,保障社会救援力量向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三)建立社会救援力量孵化机制。按照“创新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落实专项资金,建设并投用占地250平方米的“全区社会救援力量孵化空间”,搭建共享办公、技能培训、交流互动、文化展示等区域平台,制订社会救援力量孵化培育工作标准和制度,积极为社会救援力量在活动场地、办公设施、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强化应急救援一体化培训。每年安排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经费,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邀请省内外各领域应急救援专家来虞授课培训,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核心骨干成员赴省内外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培训,“请进来、走出去”培训每年不少于10次,提高理论技能。人武和消防救援部门要对现有民兵和消防救援训练场地设施制订开放管理制度,允许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有组织的场地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实战技能。鼓励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全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和技能比武,与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常态应急大队等“国家队”搭建多形式交流合作互动平台,提高自身能力。
(五)建立应急救援共享装备库。按照“两权分离、公建民用”的原则,建立全区应急救援共享装备库,区财政一次性保障150万元购置针对水域、山地及其他复杂地形区域的应对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流域洪水、城市内涝、危化品爆炸等事故救援亟需必备的应急搜寻救援装备,制定救援装备共享共用管理办法,通过分离救援装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社会救援力量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事故灾害救援等活动中共享共用,不断提高应急装备使用效能,有效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