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客观性,进一步提高我区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就扎实做好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登记的科技成果须具有实质性的创新,并取得相应实际成效。
二、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须是国家、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或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邀请省科技厅专家库里的同行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正高职称的不少于5人。
四、研制总结报告须详细阐述研发目的、研发过程、研发结果及主要创新内容。研发结果须检测(验)报告佐证,主要创新内容须查新报告佐证。
五、检测(验)报告须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并加盖相应的CNAS、CMA、CAL等标识,且检测内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