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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2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1.2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
2.1.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2.2.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职责
3.旅游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3.1 事件分类
3.1.1 自然灾害
3.1.2 事故灾难
3.1.3 公共卫生事件
3.1.4 社会安全事件
3.2 事件分级
3.2.1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2.2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2.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3.2.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4.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
4.2.1 预警信息
4.2.2 预警信息发布规则
4.3 预警响应
4.4 预警时效
5.信息报告
5.1 报告内容
5.2 报告方式
5.3 报告流程
6.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6.2 响应分级
6.2.1 区级Ⅰ级Ⅱ级响应
6.2.2 区级Ⅲ级响应
6.2.3 区级Ⅳ级响应
6.3 响应程序
6.4 响应措施
6.4.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6.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响应措施
6.4.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响应措施
6.4.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4.5 维护社会稳定
6.5 响应终止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调查总结
7.3 信息发布
8.有关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8.3 交通运输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8.5 治安保障
8.6 经费保障
8.7 应保物资保障
9.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本区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护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公共秩序,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和“平安上虞”建设,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绍兴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科学指挥;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分级负责、密切协同;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是处置上虞区旅游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文广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区委办(或区府办)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区信访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曹娥江旅游度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旅游局,区文广旅游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1.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可视情设立临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及时确定旅游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要求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
(4)视情组织成立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资源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严格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外事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相关港澳台侨和外国旅游者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公安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促事故发生地做好安全保卫及现场维稳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区民政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资金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旅游车、船事故,负责督促事故责任单位(旅游车、船公司)立即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和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督促事故单位(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立即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和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牵头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以及旅游餐饮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牵头负责所辖景区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其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等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景区(点)的环境监测。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安全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2.3 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职责:按照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发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现场各处置单位按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3.旅游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3.1 事件分类
3.1.1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和海洋灾害等。
3.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坠落事故、淹溺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3.1.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疫情等。
3.1.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突发事件。
3.2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2.1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3.2.2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2.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2.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原《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全区范围内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2 预警发布
4.2.1 预警信息
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4.2.2 预警信息发布规则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视情发布、调整、解除各种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1)红色、橙色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发布。审批未通过,作为黄色预警信息予以发布。
(2)黄色、蓝色预警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发布。
4.3 预警响应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旅游企业应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①红色预警,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②橙色预警,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③黄色预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④蓝色预警,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4.4 预警时效
(1)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有效期与预警信息内容同时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不规定有效期,紧急情况结束后自然失效。
(2)预警信息有效期、预警级别、预警内容变更或撤销,通过原发布渠道进行。转发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的预警信息有效期、预警级别、预警内容变更或撤销,按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执行。
5. 信息报告
突发旅游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区文广旅游局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