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居)、食安委成员单位:
《章镇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区章镇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章镇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一次性食物中毒有人员死亡的;
3、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其它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4.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
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安委”)是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委转为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和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成员由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应急职能,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办转为镇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镇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场监管分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镇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镇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等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在镇应急小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社会事业办牵头,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中心卫生院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
(4)社会稳定组
由事故所在地村(社区、居)牵头负责,根据实际情况,配合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办牵头,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三、报告与评估
1.信息报告
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报告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认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